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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我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 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 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此次工资套改结束前变动岗位的人员,先按2006年6月30日的实际岗位套改工资,再从变动岗位的下个月起,按变动后岗位套改工资。
    (二) 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其未计算为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如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合并计算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时,其同一年份不能重复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任职或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的,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 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 津贴补贴的实施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 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意见待人事部、财政部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l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牡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 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l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附表七)。
    (二)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80元,第三年59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为570元。技校和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制学徒期,学徒期执行第三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附表八)。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定级起点薪级工资标准为:两年制学徒期的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三年制学徒期的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4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附表九)。
    (四)其他新聘用或调入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继续按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 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四)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六)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七)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按原职务(岗位)进行套改,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予以记载,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最低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 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原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高定了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查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原低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后,降低相应的薪级工资。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十一) 地质、测绘、交通、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十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十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四)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九、审批程序
    (一) 省直、设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工资套改。工资套改前,各单位应将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等情况与本人核对,如有必要可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
    (二) 省直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赣事业单位填写《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审批表》和《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名册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省委管理的担任副厅局级以上职务人员的工资套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人事厅办理工资套改手续。
    (四)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审批程序由设区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 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见附表)。
    (二)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见附表)。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30元。
    (三)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生活费160元。
    (四)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补贴的发放。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
    四、审批程序
    (一)计发离退休费的审批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由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由设区市确定。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
    省委管理的副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单位提出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查,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办理增加离退休费手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设区市和县(市、区)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由设区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