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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赣财社〔2012〕7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老干部(干部、人事)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本着为广大离休干部办好事、实事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提标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提标幅度:每位离休干部每月增加护理费200元。提高标准后,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400元。
    3.资金渠道:此次提标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