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文件
赣教师字〔2018〕9号
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精神,现就2018年我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省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理论课程,2018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高等学校拟聘附属医院已经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担任教育教学工作,须承担列入高校教学计划的临床理论课程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的课程(需高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所在医院必须与高等学校有人事隶属关系,或者其附属医院资格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卫计委备案;经所在高等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凡由学校人事和教学管理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相关课程的,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专职辅导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类。
高等学校中的非事业编制教学、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及辅导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试用合格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按照《关于转发〈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资字〔2012〕18号),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学校统一组织在一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体检中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4.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者,可以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上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5.高等学校设立的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不属于举办高等教育的机构,其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6.在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大专班教学任务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二、个人提交报名申请
1.凡拟在我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于2018年4月9日至4月13日工作日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报名时应勾选本人任职的高等学校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点。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个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由学校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部门审核。
三、高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
个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所在高校负责现场确认以及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收集和初审工作。
1.现场确认时间:5月7日—5月11日(工作时间)。
2.现场确认地点:申请人所在高校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门指定的地点。
3.现场确认应审核并收齐以下申请人申报材料:
(1)报名完成后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A3纸正反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如专科毕业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须提供专科毕业证及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下载打印);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符合免试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条件的获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系列职称不能比照)的申请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7)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2张(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
四、申请人所在学校统一安排体检
现场确认后,各高等学校应在5月18日前统一组织本校申请人在一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
五、专家评审
1.省教育厅将于6月11日至12日组织专家对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认定材料进行抽查。
2.省教育厅将于6月13日至15日组织专家对非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
专家评审结果按规定在江西教育网(www.jxed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六、工作要求
(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江西省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要求,组织做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省高师培训中心要认真组织教师岗前培训工作,规范学员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培训质量。
(三)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工作,仔细核对申请人的网络报名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不得擅自扩大申报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杜绝虚假、不实的申报材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省教育厅将通报并追究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各高等学校报送认定材料前,必须按规定将上报人员信息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按照规定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材料报送省教育厅,逾期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者不予认定,待下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时重新申请认定。
(六)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联系。联系电话:0791-86765182。
江西省教育厅
2018年3月14日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