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中进行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的通知
赣人发〔2003〕3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质量,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2003年起,各单位必须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申报、审核、评审、聘任的重要依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评估范围包括单位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估结果与评估材料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评估组织提出复评一次。
二、评估标准主要以岗位职责及聘任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单位必须根本本行业或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评估标准应明确具体,对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
三、各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委员会,委员会参展员的构成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由单位(科室)领导、同行专家及群众代表等三方面各占三分之一的人员组成,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可由其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组建评估委员会。
四、评估分年度与任现职期间评估,任现职期间评估以年度评估为基础,年度评估一般在每年或翌年初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的人数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内。
五、合理、准确地使用评估结果。今年参评人员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审的条件之一。在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的所有年度及任期评估表格和评估材料,并在申报评审的有关评审表格、材料的相关栏目中明确填写评估结果。在评审资格和聘任职务时,要合理、准确地使用评估结果,评审时由评委根据其评估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评审;聘任时由单位根据评估材料优先聘任;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在有关系列资格条件中,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更高要求的,按该系列资格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2003年7月30日前,将本单位评估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本行业或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标准办法,按人事隶属关系,设区市以下单位报设区市、县(市、区)人事(职称)部门备案,省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